2012年9月18日 星期二

借券成交 ≠ 借券放空

【2010/03/19 經濟日報】
借券成交 ≠ 借券賣出。 
借券與借券賣出實為兩個不同的交易行為,「借券」為有價證券借貸行為,僅指出借人將有價證券出借給借券人,賺取借券費收益。故投資人借入證券不一定馬上會在證券市場賣出,借券成交不等於借券放空,如欲瞭解借券放空情形,應查詢借券後在證券市場上實際賣出數量。
 
中央銀行緊盯外資熱錢流入,引發市場關注外資借券放空的行為。證交所昨(18)日指出,外資法人在現有核准的「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借券系統中,借券人借券目的除為放空外,亦可從事避險、套利等策略性交易或為還券、履約之用。,借券人對借券成交所取得的有價證券,並不一定全部用在市場「放空」。 

證交所說,台股對放空規定較歐美嚴格,僅允許「有券放空」。有券放空有二種放空管道,即借券賣出或融券賣出。 借券管道可分為『證交所借券系統』及『證券商營業處所』兩種管道, 而一般追蹤外資借券動向,以追蹤『證交所借券系統』為主。

投資人可透過證交所網站「首頁/產品與服務/有價證券借貸/借券資訊」查詢。
借券賣出因屬股票買賣交易行為,相關資訊則置於交易資訊項下,投資人可透過證交所網站「首頁/交易資訊/融資融券與可借券賣出額度」查詢。

二者最主要不同處為借券賣出是透過證交所借券系統,出借人與借券人都為外資等國內外特定機構法人;信用交易融券賣出的出借人,則為擔任授信機構的證金公司或券商。
融券賣出僅能在市場賣出,亦即「融券放空」;借券賣出除在市場賣出外,還有返還借券或證券權益補償;融券賣出的現券償還(鈞:所以散戶亦可借券);權證、股票選擇權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金融商品履約;因應指數型股票基金(ETF)的實務申購或買回等,亦即不是單純的只有「放空」一途。事實上,證交所發現至少大約有40%左右的借入股票,在借貸存續期間內並未做任何運用。

借券餘額:係指所借入證券尚未返還之數額。即本日「借券成交」數量加計累計至前一日尚未返還之數額再減除本日還券數量後之數額。
借券賣出餘額:係指本日「借券賣出」數量加計累計至前一日尚未回補之數額再減除本日借券賣出回補數量後之數額。

「借來的總是要還」根據規定,借券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到期延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這些被借券賣出的股票,未來一年內都得回補。即外資借券放空最長不能超過1年,這借券賣出都是未來回補的力道,將以借券賣出愈多、且跌深的股票力道最強。

證交所表示,借券系統對外資等法人借券有嚴格控管。如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3%,屬於盤中控管。 

另外,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的10%;借券賣出餘額與融券餘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的25%。
證交所日前也曾針對市場傳出外資在台股借券大量放空逾1,000億元時統計表示,今年到2月25日為止,市場借券餘額約1,654億元;借券賣出金 額占借券成交金額比率約26%,每日平均賣出金額僅約8億元,占市場日平均成交值僅約0.8%。亦即借券賣出金額約270多億元,非所謂的逾千億元,且非 純粹「放空」。